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0330.“我也以神的灵充满了他”表从主的神性良善所发出的神性真理获得的流注和光照。这从“以神的灵充满”的含义清楚可知,“以神的灵充满”是指从神性真理获得的流注和光照。“充满”当论及耶和华时,是指流注,但在人那一方是指光照;“神的灵”是指从主的神性良善发出的神性真理。“充满”当论及耶和华或主时,之所以是指流注,而在人那一方是指光照,是因为流注是用来描述来自天堂并源于主的一切良善和一切真理的一个术语;由于这种流注光照一个人,所以“光照”这个术语用来描述发生在人那一方的事。神的灵表示从主的神性良善发出的神性真理(参看9818节)。
由于很少有人知道神性真理的流注和由此而来的在一个人里面的光照是怎么回事,所以就让我们在此说一说这些事。教会知道,一切爱之良善和信之真理都不是来源于人自己,而是来源于与他同在的天堂(来源于那里的神性)。教会还知道,那些接受这真理和良善的人就拥有光照。然而,这种流注和光照是以下列方式实现的:人具有这样的性质,他能用其思维和意愿的内在能力,或说用其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层去向下看或向上看。向下看就是向外看世界和自己,向上看就是向内看天堂和神。人凭自己向外看,因为当他凭自己如此行时,就是朝地狱看。但人向内看不是凭自己,而是靠着主;这叫向上看,因为就其意愿和理解力的内在能力,或说属于意愿和理解力的内层而言,这时他被主提升到天堂,从而提升到主那里。此外,内在能力或说内层本身也确实被提升,同时确实从身体和世界中被抽离出来。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此人的内在能力或说内层确实会进入天堂,进入天堂的光和热中。他由此而获得流注和光照。天堂的光光照他的理解力,因为这光就是从显为太阳的主发出的神性真理;天堂的热点燃他的意愿,因为这热就是同时从显为太阳的主发出的爱之良善。由于此时这个人在天使当中,所以天使就将对真理的一种理解和对良善的一种情感赋予他,也就是说,主通过他们而如此行。“流注和光照”这些术语所描述的,就是这种赋予。
不过,要知道,流注和光照照着人的接受能力而发生,而接受能力取决于他对真理和良善的爱。因此,那些因视真理和良善为目的而拥有对真理和良善的爱之人就被提升;而那些因视自己和世界,而非真理和良善为目的而拥有对真理和良善的爱之人则不断向下看并向下被吸引。因此,这些人无法被提升,从而无法接受来自天堂的神性流注,并被光照。在他们看来似乎是一种对真理的理解的聪明或理解力出自愚人看事物所凭借的骗人的光,在他们心智的眼睛面前闪耀的这光是从他们已经为自己证明并进而说服自己确信的观念发出的。然而,无论是真是假,它都提供一种光明;但当来自天堂的光流入时,这种光明就变成完全的黑暗。这一事实已通过活生生的经历指给我看了。由此可见,世上为何出现如此多的异端邪说。也就是说,它们之所以出现,是因为它们的创立者和领袖都看向自己,以自己的荣耀为目的,视那些属于主和天堂的事物为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
2447.“从天上耶和华那里”表示从关乎真理的秩序律法那里,因为他们使自己与良善分离了。这一点只能从内义看出来,内义揭示惩罚和定罪到底是怎么回事,即:它们决不是从耶和华,也就是主那里来的;而是来自世人、恶灵或魔鬼自己;这是由于关乎真理的秩序律法,因为他们使自己与良善分离了。
一切秩序皆来自耶和华,也就是主;主按照该秩序掌管一切事物,无论总体还是细节,但掌管的方式多种多样,也就是说,可能出于祂的旨意,可能出于祂的美意,可能出于祂的同意,也有可能出于祂的许可。凡出于祂旨意或美意的事都是关乎良善的秩序律法的产物,出于祂同意的许多事,甚至一些出于祂许可的事也是如此。但当一个人把自己与良善分离时,他就把自己丢给属于与良善分离的真理的秩序法律法。但这些律法具有这种性质,它们会定罪,因为所有真理都定人的罪,并把他送进地狱;而主出于良善,也就是出于怜悯拯救他,并把他提入天堂。由此可见,正是人自己给自己定罪。
主所许可的事大多属于这一类,例如,一个魔鬼惩罚并折磨另一个魔鬼,更不用说无数其它例子了。这些事源于关乎与良善分离的真理的秩序律法,因为没有这些律法,魔鬼永远无法被控制,或被阻止去攻击所有善良、正直的人,并永远摧毁他们。防止他们这样做是主所关注的良善。此处的情形与世上的善良、温和的君王很相似;他若打算并只做最好的事,就必须允许他的法律惩罚作恶的和犯罪的,尽管他自己不惩罚任何人,反而因这些人的性质导致他们被自己的邪恶惩罚而感到悲伤。这个君王若不允许他的法律这样运作,就会让自己的整个国家成为这些人的猎物;这将是不仁和无情的顶点。
这表明,耶和华决不将硫磺与火如雨般降下,也就是说,决不将任何人判入地狱;而是那些陷入邪恶并由此陷入虚假的人自己这样做,因为他们使自己与良善分离,从而把自己丢给只来自真理的秩序律法管辖。由此可推知,这就是这些话的含义。
圣言把“灾祸(evil,即邪恶,经上或译为祸患等)”、“惩罚或刑罚”、“诅咒”、“定罪”,以及其它许多这些事归于耶和华或主,正如此处说祂将硫磺与火如雨般降下。我们在以西结书读到:
我要用瘟疫和血与他争辩;我必像下雨般地将火与硫磺降与他。(以西结书38:22)
以赛亚书:
耶和华的气如一条硫磺河,把它点燃起来。(以赛亚书30:33)
诗篇:
耶和华要向恶人下网罗,烈火和硫磺雨。(诗篇11:6)
又:
从祂鼻孔冒烟上腾,从祂口中发火烧尽,从祂身上冒出燃烧的炭。(诗篇18:8)
耶利米书:
免得我的烈怒因你们的恶行如火发出、燃烧,无人能熄灭。(耶利米书21:12)
摩西五经:
在我怒中有火燃起,要一直烧到最低的地狱。(申命记32:22)
此外,类似经文出现在其它许多地方。如我所说的,圣言将这些事归于耶和华或主的原因在第一卷已经解释了(223, 245, 589, 592, 696, 735, 1093, 1638, 1683, 1874节)。它们来自主,就像良善来自邪恶,或天堂来自地狱,又或神性之物来自魔鬼之物那样遥远。做这些事的,是邪恶、地狱和魔鬼,决不是作为怜悯本身和良善本身的主;但由于祂看似做了这些事,所以出于引用章节所提到的原因,它们被归于祂。
本节说“耶和华从天上耶和华那里,如雨般降与”,从字义来看,似乎有两个耶和华:地上一个,天上一个。但内义教导这句话要如何来理解,即:第一处提到的耶和华是指主的神性人身和神圣活动(在本章由“那两个人”来表示);第二处提到的耶和华是指被称为父的神性本身(前一章提到了,2149, 2218节)。内义还教导,这三位一体就存在于主里面,如祂自己在约翰福音所说的:
人看见了我,就是看见了父;你们当信我,我在父里面,父在我里面。(约翰福音14:9-11)
关于神圣活动,同一福音书:
保惠师不是凭自己说的,祂必从我领受,而传告你们。(约翰福音16:13-15)
因此,耶和华只有一位,尽管此处提到了两位。此处之所以提到两位,是因为秩序的一切律法皆源于主的神性本身、神性人身和神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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